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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民纪要看资产证券化增信文件的法律适用

作者/来自:法海求索 笑尘缘发布日期:2020-03-26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首次明确了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以及需要履行的决议程序,对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由原始权益人或实际融资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差额补足承诺、开放期履行赎回义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提供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增强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性可预测性的措施。实践中对于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诸多观点,在具体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律师也会根据不同理解对增信文件是否需要获得增信主体机关决议发表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九民纪要关于增信文件法律性质的
界定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为了保证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稳定性,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一般会设置差额补足措施。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尤其是CMBS、未来经营收入类)存续期限较长,一般与投资者意向投资期限不匹配。为解决产品端与资金端期限冲突问题,一般在交易结构中设置开放期,在开放期投资人具有回售选择权或融资人具有赎回选择权。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经营现金流入扣除向专项计划归集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后,不能覆盖维持基础资产运营必要的成本、税费等支出时,一般由资信状况良好的主体提供流动性支持。

关于差额补偿、回购事件、流动性支持事件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措施在本质上也具有增信的作用,关于该类增信文件性质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有三种观点:保证、债务加入和独立合同。《九民纪要》认为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为债务加入或独立合同。具体来看,主要是通过下述方式予以区分: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独立合同关系和保证及债务加入区分标准比较明确,主要是通过主债务是否存在予以判断。保证及债务加入的标准需要结合增信文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具体事项综合判断,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民终867号案件中提到“如主要为原债务人的利益而为承担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保证,承担人有直接和实际的利益时,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二、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常见的增信文件
01差额补足承诺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为保证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稳定性,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一般会设置差额补足措施。差额补足承诺一般是指在专项计划兑付日、信托贷款还款日或现金流归集日,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低于一定数额,由一个资信状况良好的主体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它是最常见的增信措施,普遍适用于各大类基础资产项目。

1.在双SPV项目中,一般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如CMBS、保障房项目、部分双SPV架构未来经营收入类项目中。在该类项目中,存在信托贷款债权,第三方增信主体可以对信托贷款债权的偿付提供差额补足承诺


差额补足承诺的常见表述:“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截至还款当日(每个兑付日前的第21个工作日,T-21日)16:00,监管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截至对应还款日累计应还存量债权本息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则计划管理人于存量债权差额支付通知日(每个兑付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T-20日)17:00前通知本公司履行存量债权差额支付义务。本公司接到计划管理人上述存量债权差额支付的通知后,应对监管账户进行差额支付。本公司最迟于存量债权差额支付划款日(每个兑付日前的第19个工作日,T-19日)16:00前将相应金额的资金划付至监管账户,直至监管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对应还款日累计应还存量债权本息及《债务清偿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从上述常规设置可以得出:

其一,差额支付承诺是以信托贷款为前提,差额补足的内容是截至还款日累计对应存量债权差额。

其二,差额支付承诺人和债务人有明显的履行顺位,还款当日监管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应还存量债权本息,管理人于次日通知增信主体,增信主体有义务于还款日的第三天16:00前补足差额,即在主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增信主体需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在本类项目中,差额支付承诺人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作为承担责任的前置条件,我们理解应当将“差额支付承诺”的性质认定为“保证”。当然,差额支付承诺可能不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债务人可以请求差额支付承诺人在其承诺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将差额支付界定为债务加入


2.在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等既有债权和单SPV的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获得资金,并不对专项计划负有债务。在这种项目中,差额支付承诺一般在计划端设置,常规表述为“作为本专项计划的差额支付承诺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向计划管理人承诺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费用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全部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在这种项目中,差额支付承诺没有对应的主债务,不符合保证和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独立合同关系


02付款确认书

付款确认书是供应链项目中常见安排,一般由核心企业对关联方的债务承诺进行债务加入。由于供应链项目基础资产就是对核心企业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若履行期限届满核心企业或其关联方未支付相关款项则触发了违约事件,所以核心企业支付义务一般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一般表述为“如债务人未能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前【二】个工作日的15:00前足额清偿该笔应收账款,则本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当天12:00前履行到期清付该笔应收账款债权的义务”。

在这个设置中,核心企业的付款义务以原债务人届期前不能或未履行债务为前期,期限届满前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尚未生效。所以,我们理解付款确认书是典型的债务加入。

03赎回承诺和流动性支持承诺

关于赎回承诺和流动性支持承诺,内容比较简单,不再赘述,其也是比较明确的独立合同关系。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原始权益人与专项计划之间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资产管理法律关系,所以并不天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相关增信文件一般应当为独立合同关系。

三、界定为不同法律性质的影响
01区分独立合同与保证及债务加入的重要意义

是否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九民纪要》明确了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即债务加入和保证等增信文件的签署应当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授权作为前提,管理人和律师应当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进行审查。部分央企内部决议程序较为复杂,流程时间较长;部分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这均增加了增信主体的时间成本。独立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和律师可以认为其不受《公司法》和法人章总关于担保的相关限制,由总经理办公会或法定代表人签章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02区分保证及债务加入的重要意义

主要有三方面不同:

一是债务的承担方式及范围,具体论述见前文表格。

二是是否具有求偿权。如增信文件被认定为保证合同,保证人则可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而对于构成债务加入的承担人而言,其最终有无求偿权及其求偿范围则要依据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来确定。

三是是否符合监管规则关于债务人的要求。《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如果仅从理论上探讨,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债务加入作为债务人,不符合监管要求,但以融资平台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是符合监管要求的。但上述规定与国家清理、整顿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大背景息息相关,为配合规范和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地方政府通过资产证券化变相进行融资或违规举债等行为,《负面清单》将 “以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具体项目中监管机构能否认同地方融资平台为保证人有待实践检验。


来源:笑尘缘 法海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