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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疫情防控金融政策涉及ABS项目发行和存续期管理的具体措施梳理

作者/来自:admin发布日期:2020-02-24

针对近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疫情防控金融政策(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金融政策”),其中涉及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和存续期管理的一些具体措施,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

截至2020年2月13日,涉及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和存续期管理的疫情防控金融政策主要包括:

(1)2020年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2)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

(3)2020年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以下简称“《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4)2020年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以下简称“《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5)2020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发布《关于延长公司债券许可批复时限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会延长时限通知》”)。

(6)2020年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公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上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通知》”)。   

(7)2020年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公布《疫情防控期间深市固定收益审核及发行业务相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深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固收业务问答》”)。   

上述疫情防控金融政策涉及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和存续期管理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上交所

《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四(一)项: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线上办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通过本所业务系统、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债券发行申请等材料。原需现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可先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纸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充提供。

深交所

《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三(四)项: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原需向本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如审核项目封卷材料、发行申请材料、律师发行鉴证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的,可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先行发送,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

《上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通知》

第一(一)项:本所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正常开展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受理及审核工作。承销机构和计划管理人提交发行上市申请电子材料的流程和内容不变。对确有融资需要但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相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本所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予以灵活处理,切实便利市场主体业务开展。

第一(二)项:项目批复和无异议函可通过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下载,纸质材料按照本所有关通知再予以领取。

第一(五)项: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办理现场沟通、现场咨询等业务,支持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进行沟通。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

《深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固收业务问答》

八、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哪些非现场服务的便利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固定收益部暂不办理现场沟通、现场咨询等业务,支持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与审核员进行沟通。同时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对在审核、发行、上市及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解答。

原需向本所报送的审核及发行相关书面材料(如审核项目封卷材料、发行申请材料、律师发行鉴证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可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先行发送,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

公募公司债券证监会批复、私募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本所将先行以电子版形式提供,待疫情影响结束后,项目组可现场领取或由本所邮寄提供。

二、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及审核的具体措施


(一)发行与审核业务暂缓相关时限计算
自2月1日起,上交所的项目暂缓计算资产支持证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和中止后触发终止时限,深交所的项目暂缓计算审核业务反馈意见回复时限、超期回复的中止时限和中止后触发终止时限,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上交所

《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四(二)项: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本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

深交所

《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三(四)项: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证监会延长时限通知》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已核发公司债券批文的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

《上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通知》

第一(三)项:自2月1日起暂缓计算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和中止后触发终止时限,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

《深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固收业务问答》

六、疫情防控期间审核及发行相关时限如何计算?

答:自2月1日起,暂缓计算固定收益产品审核业务反馈意见回复时限、超期回复的中止时限和中止后触发终止时限。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二)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有效期暂缓计算
自2月1日起,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有效期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上交所

《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四(四)项: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深交所

《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三(三)项: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已取得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文件,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证监会延长时限通知》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已核发公司债券批文的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

《上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通知》

第二(一)项:公募公司债券证监会批复、私募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

《深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固收业务问答》

六、疫情防控期间审核及发行相关时限如何计算?

答:自2月1日起,暂缓计算公募公司债券证监会批复、私募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有效期。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

(三)簿记建档和申购以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方式进行
簿记建档可仅安排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作为现场参与人员,可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和接收申购订单,律师可选择视频连线或查阅现场摄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

《上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通知》

第二(二)项: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可根据疫情情况选择仅安排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作为现场参与人员。发行人可选择授权簿记管理人的方式参与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人律师可选择线上视频连线或查阅监控摄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三)项:投资者可依据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约定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应当对接收的全部申购订单予以保存,并形成申购记录,及时向簿记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承销商告知申购与配售过程。

第二(四)项:簿记管理人应当加强簿记现场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可适当控制簿记现场参与人员数量,同时应当保留簿记建档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录音、电子和视频等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簿记发行全过程,确保簿记过程公平、有序开展。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

《深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固收业务问答》

七、疫情防控期间的发行工作有哪些特殊安排?

答:疫情防控期间,固定收益产品的发行工作可作如下特殊安排:

1、簿记管理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现场管理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当控制现场参与簿记建档人员数量,可仅安排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参与簿记建档;发行人可通过授权簿记管理人或视频连线方式参与簿记建档;发行人律师可通过视频连线或查阅簿记现场摄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可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簿记管理人用于接收申购订单的邮箱、传真以及相关申购要求,投资者可按该等要求进行申购。

3、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承销团成员簿记建档相关工作安排,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妥善保存接收的全部申购订单等纸质或电子形式的簿记建档资料,确保簿记过程公平、有序开展。

三、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可申请延期或暂缓信息披露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内,如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上交所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暂缓披露,深交所的项目可申请延期办理。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上交所

《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四(二)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按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深交所

《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三(五)项:支持发行人及管理人等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工作。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按规定期限披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本所正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部分债券发行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托管人等因疫情影响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宜,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


(二)鼓励非现场方式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


鼓励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深交所

《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三(六)项: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采取视频或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要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场所清洁消毒和参会人员健康防护工作,营造卫生、安全、有序的会议环境。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

《上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通知》

第三(四)项:疫情防控期间需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尽量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确需现场方式召开的,应按照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四、建立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绿色通道”
(一)“绿色通道”适用范围 

根据《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绿色通道”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相关项目”)主要是指以下三类:

       

1、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项目

其中,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比例尚未有明确规定。

关于疫情防控项目,上交所进一步明确包括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支持、防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物流、公用事业服务等;深交所进一步明确包括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采购和运输,医疗设施的建设、运维,供应疫情较重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和运输,防疫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运输、公用事业服务,以及偿还因前述用途发生的相关贷款等。


2、疫情较重地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项目

上交所规定以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作为“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的识别标准;深交所“疫情较重地区企业”除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标准外,还包括主要子公司位于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以及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前述区域内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企业。

截至2月13日,除湖北外,其他“疫情较重地区”的范围尚未有明确规定。

      

3、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发行的项目      

除以上两类项目外,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深交所固定收益部均提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发行的项目,也适用于“绿色通道”,上交所明确此类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企业;深交所明确此类企业包括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到期固定收益产品的企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企业。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

第三(十九)项: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上交所

《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四(三)项: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深交所

《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

第三(二)项: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

《上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通知》

第一(四)项: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债券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即报即审、特事特办,简化审核流程,优先安排审核会议,提高服务效率。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企业或行业主要包括:

1. 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

2. 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

3. 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包括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支持、防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物流、公用事业服务等。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

《深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固收业务问答》

一、深交所固定收益产品审核及发行业务有哪些便利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深交所按照一切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一切有利于促进深市平稳运行的原则,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或基础资产涉及疫情防控用途,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发行的固定收益产品(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建立审核及发行“绿色通道”并暂缓计算相关业务时限,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采取非现场业务办理等措施,全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固定收益产品审核及发行“绿色通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深交所为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建立高效绿色服务通道,优化审核流程,即报即审,优先安排审核会议。

其中,“疫情防控用途”包括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采购和运输,医疗设施的建设、运维,供应疫情较重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和运输,防疫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运输、公用事业服务,以及偿还因前述用途发生的相关贷款等;“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包括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或主要子公司位于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以及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前述区域内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包括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到期固定收益产品的企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

(二)“绿色通道”的具体措施

截至2月13日,“绿色通道”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申请延长审核及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引用财务报告的有效期限。

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审核及发行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更新的,上交所的项目可由发行人、主承销商申请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深交所的项目可由特定原始权益人及管理人申请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需要说明的是,上交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应该也是由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申请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建议具体操作过程中事先向上交所咨询、确认。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

《上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通知》

第一(四)项:上述债券如发行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更新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申请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

《深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固收业务问答》

三、疫情防控固收产品的申报材料有哪些特殊安排?

答:为全力、高效支持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快速发行,疫情防控固收产品的审核及发行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更新的,可由发行人(特定原始权益人)及主承销商或管

2、可说明后补审核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文件。      

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审核及发行申请文件,如由于疫情原因无法获得相关签字、盖章,上交所可先由主承销商出具说明并开展发行相关工作,深交所可先由管理人出具说明并开展相关工作,后续及时补充提交签字、盖章文件。需要说明的是,上交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应该也是由管理人出具说明,建议具体操作过程中事先向上交所咨询、确认。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

《上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通知》

第一(四)项:如由于疫情原因无法获得相关签字、盖章,可先由主承销商出具说明并开展发行相关工作,后续及时补充提交签字、盖章文件。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

《深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固收业务问答》

三、疫情防控固收产品的申报材料有哪些特殊安排?

答:如由于疫情原因无法获得相关签字、盖章,可先由主承销商或管理人出具说明并开展相关工作,后续及时补充提交签字、盖章文件。

3、 可以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字样。

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可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等字样,深交所已取得批文尚未发行的疫情较重地区企业,以及发行阶段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疫情防控的企业,可以发行时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等字样。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

《上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通知》

第一(四)项:公司债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防控疫情有关用途的,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债券全称后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并按规定和约定做好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

深交所固定收益部

《深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固收业务问答》

四、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如何命名?

答: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可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等字样;已取得批文尚未发行的疫情较重地区企业,以及发行阶段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疫情防控的企业,可以发行时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等字样。

4、深交所可与非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同时申报  

根据《深交所疫情防控期间固收业务问答》第五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可与非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同时申报;新申报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已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不受影响。

作者简介

路竞祎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

张丽娜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银行与金融, 房地产

李乐辰   律师助理

业务领域: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