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基础设施投融资新规回顾与简析(20200330-0405)

作者/来自:水木PPP发布日期:2020-04-08

基础设施投融资新规简析

1.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3.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6.商务部中国银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完善金融服务支持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


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8.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基础设施投融资新规简析


NO.1

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20〕3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2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

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针对《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的同意回函,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把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文件亮点


《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亮点:1引入国际交易所作为战略投资者,引进国际优品贸易商资源;招引油品贸易相关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聚集2、加快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加速油气进口、储运、加工、贸易、交易、服务全产业链发展支持以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为载体,充分发挥海、陆、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组合效应,创新多式联运模式3、开展液化天然气(LNG接收中心功能定位论证和前期研究工作。支持并积极开展LNG罐箱多式联运工作。加强与国家天然气管网体系对接4依托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涉海、涉港、涉船监管数据共享,推动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信息平台与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交换共享。5、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积极探索自贸试验区海洋绿色发展新模式


NO.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发改价格〔2020〕51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

生效日期:2020年06月01日

时  效  性:尚未生效

相关文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3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光伏发电行业合理投资,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件亮点


1、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3、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降低,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符合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不变


NO.3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文      号:财金〔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时  效  性:尚未生效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规范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

文件亮点


1PPP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及项目管理等内容。编制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连同编制的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2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负责日常绩效监控3、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在执行阶段结合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在项目移交完成后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原则上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应开展一次后评价。4、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挂钩。5、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期满合同是否展期的考量因素


NO.4
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文      号:财农〔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1日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24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

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2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文件亮点


1、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2、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支出、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农业产业发展支出等。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资源保护支出、渔业资源保护支出、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等。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无关的支出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

NO.5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27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更加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文件亮点


1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2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力争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单户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3、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4、对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违规开展股权投资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享受各级财税支持政策,不得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


NO.6

商务部中国银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完善金融服务支持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商务部、中国银行

文      号:商流通函〔2020〕9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0日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30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30日,商务部联合中国银行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完善金融服务支持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为推进步行街改造、拉动消费,提出发挥政策最大作用,并发布了中国银行支持步行街改造提升专属金融服务方案

文件亮点


1、围绕步行街改造提升重点任务,结合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投入、企业创新转型等融资需求,统筹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2、支持步行街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积极引入多远化的信贷、债券、股权等资金,支持水电管网、过街天桥、停车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融资

NO.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豫政〔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2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保持增值税收入分享政策不变、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适时研究指定消费税分享办法

文件亮点


1、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分享政策保持不变。一是收入范围不变。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与我省“五五分享”范围,我省分享的部分按现行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省级与市县国库。二是分成方式不变。仍以2014年为基期,市县增值税收入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县结合自身优势培育壮大新动能,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持续增强财政“造血”功能。2、我省范围内增值税留抵退税需由地方负担的15%部分和垫付的35%部分,均按收入归属由省级或市县负担;35%部分先由省级垫付,再由市县按季度向省级财政调库

NO.8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民营办、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银保监局、四川省工商联

文      号:川财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3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营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银保监局、省工商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优化参与市场环境、完善项目推出机制、强化项目融资保障、落实相关财政支持


文件亮点


1、推动行业部门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水和社会事业领域全面加大放开准入力度,重点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项目的建设运营。鼓励各地选择部分领域优先向民营资本开放,提高民营资本在相关领域PPP项目中的比重。2、动市县政府与民营资本有效对接。通过现场推介会、发布会、对接会、网络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向民营资本定向推荐投资规模适度、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潜力较大、前期工作成熟的优质PPP项目。3、指导市县加强对民营资本作为潜在投资人PPP项目的跟进服务工作,推动民营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4、鼓励金融机构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项目提供融资,降低民营资本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前期论证,精准对接民营资本融资需求,为民营资本参与提供有针对性的一揽子融资方案。5、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畅通民营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6、鼓励市县政府积极采取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股权投资收益让渡等多种方式,保障民营资本取得合理收益。7、对符合规定条件的PPP项目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财税优惠政策,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NO.9
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文      号:桂财工交〔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3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财政补贴政策,明确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申请流程及补贴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文件亮点


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标准如下: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成本(或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充电桩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 2000 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 1000 千瓦时/千瓦·年。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营补贴连续补贴 3 年。充电设施建设成本包括:充电桩设备采购成本,供电设施(变压器及其配套设备、电表、线缆线管与配件)采购成本和安装费用,桩墩建设(材料和人工费用)成本,桩站场地费用(租金、场地建设费用),消防设施采购和安装成本,防护设施(防雨防水、充电引导牌等)成本。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攻坚行动方案,财政部门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并纳入年度预算

NO.10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20〕14号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2日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30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2020年“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夯实“数字政府”基础支撑能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打造“放管服”改革升级版、推动数字治理深度应用、强化“数字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文件亮点


1加快推进宁夏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全区政务大数据汇聚、动态更新和数据质量处理机制,有效形成各类行业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区数据资源整合应用。整合提升现有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速推进区直部门政务数据对接,建立完善全区数据共享交换机制。2、统筹推进网络建设,大幅提高骨干网和城域网出口带宽,推动4G网络深度覆盖,加快5G应用部署准备3、围绕健全完善全区“智慧城市”“城市大脑”“互联网+基层治理”等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统一覆盖全区的具有智慧政府监管、智慧城市运行、智慧物联网模式的“一张网”。4推动城市管理智慧化。以城市治理高效有序、数据开放共融共享、经济发展绿色开源、网络空间安全清朗、为民服务全程全时为目标,实行分级分类,大力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创建,支持各城市提升社保、医疗、教育、文化等民生领域智慧化应用,加强城市一体化运行监控和联动指挥建设。5强化政企合作。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管理作用与市场引领作用。探索建立灵活的政企合作机制,鼓励企业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咨询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开发、运营维护等专业服务

来源:水木PPP